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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日期:2019-11-07 15:24:54

来源: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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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是贵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贵州打好碧水保卫战、还老百姓水清岸绿的法治实践。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新时期治水总基调,不断提升河湖治理法治化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19年1月17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立法目的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贵州省河道保护管理的实践和需要而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立法背景及意义

贵州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1997年11月21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我省河道管理,保证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及河道现状和管理重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原条例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不适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治水工作上,集中体现在“3.14”重要讲话精神中,落脚点在“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上。落实好习近平新时代治水方针,需要切实把握好当前治水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即牢牢把握“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而行业监管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管好“盛水的盆”和“盆中的水”,即管好河流水库,实现水清岸洁。原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主要原则等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二是原《条例》对河道保护管理缺乏规划约束。没有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等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及要求,在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方面界定不明。三是原《条例》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界定不清。未对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岸地范围如何划定、如何管理进行明确。四是原《条例》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国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后,我省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中探索了一些新的举措,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用以指导工作。因此,出台一部适应当前贵州实际的河道管理条例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条例》得以出台。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5年6月,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水利厅共同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有序推进《条例》的起草、调研等工作。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将我省列入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后,起草小组进一步加快了立法工作的进程。专门委托水利部珠江委员会技术咨询中心进行文本起草。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先后组织赴云南、江苏开展了两次省外调研,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多次组织到遵义、黔西南等市州的相关县区进行调研,多次征求了省直部门、各市州意见,还在省政府、法制办和水利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于2019年1月17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第一条明确提出了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上,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同时在《条例》的附则中,对本条所列的专用词语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岩溶暗河指长度超过10公里的岩溶暗河。因为贵州的暗河分布普遍,广泛发育。据统计,长度大于2千米,枯流量大于0.05立方米每秒的有1130条,长度大于10千米的暗河占总数的20%左右,有200多条。明确界定了人工水道指人工修建的每秒5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水道。在总则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具体明确了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总则第五条还对河(湖)长制工作机制建立进行了总的明确。

第二章规划和治理,共九条,重点明确了河道规划的编制、规划的协调、涉河工程的审批检查验收以及跨界河道工程审批等。本章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进行了明确,对河道相关专业规划主要指哪些规划进行了列举,对规划的协调和符合性进行了明确,便于规划编制部门操作。第十四条对涉河项目建设方案与洪水影响评价进行了明确。第十五条明确了涉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禁止事项,度汛方案及施工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涉河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对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需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明确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进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共二十一条。重点明确了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章第十七条开篇就对河道保护与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即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第十九条,明确了河道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负责制,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和内容分项予以了明确,做到权责清晰。对河道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在第二十条明确实行属地负责制,同时对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分三项进行了明确,分别对有堤防或者护岸、无堤防、水库库区河段如何划定管理范围分别进行了界定,便于实际操作。第二十八条对河道管理范围禁止行为分十项进行了列举和阐述,本条所列的禁止行为大部分为上位法列举的禁止行为,但结合我省岩溶暗河等河道实际,增加了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体现了地方特色。第二十九条对河道管理范围经批准可进行了活动的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一条针对我省修建的水库大坝较多、保护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明确了设立安全警戒区,并明确了警戒区内的禁止行为,以进一步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条,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与出让、采砂作业要求进行了全面清晰的规定,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有序采砂原则。

第四章河(湖)长制共四条。对河(湖)长的设立、河(湖)长的职责、河长制工作部门的设立与职责、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进行了明确。本章将国家推行的重大改革举措河(湖)长制工作探索的经验和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成法规条文,用一个专章进行规范,是《条例》的创新所在。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所有的河道都要按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每条河流都有河长了”的目标。第三十九条对河(湖)长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河(湖)长是所辖区域内河道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组织实施一河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督导和考核等。第四十条分层级明确了河(湖)长制工作部门的职责。第四十一条规定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些规定和措施都是我省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实践中探索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用于指导实践。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九条。对条例设定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涉河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对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中规定得不具体或没有处罚条款的行为,逐一设置了法律责任。如第四十二条中明确,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可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如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万元、对单位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同时《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应依法给予处分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对条例中所列的专用名词进行了解释,并对条例的生效日期和旧条例的废止进行了明确。

四、《条例》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一是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条例的主线贯穿始终。《条例》通篇贯穿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紧扣贵州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际,体现了“行业强监管”,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作为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体现了贵州作国家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作为“两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的责任与担当。

二是突出河道的保护。我省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共有167条,省内河道总长15676公里,河湖执法点多面广、保护难度很大。《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多年来日常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明确了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保洁工作。这些举措,突出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以形成齐抓共管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河道的规划和治理。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建设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河道规划治理举了旗、定了向。如何科学、合理编制符合我省河道实际又能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有利于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因此,《条例》规定了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的内容、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了河道专业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之间的协调关系。还规定了河道整治疏浚的范围、方式以及责任主体,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这些制度的设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河道的规划和治理。

四是设置了河(湖)长制专章。河(湖)长制作为新时代治水举措的制度创新,我省在工作推进中积极作为,在全国率先探索了一些新的举措,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这次我们在《条例》中充分进行了吸收,用一个专章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规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规定各级河(湖)长是所辖区域内河道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还规定了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些在改革中探索的经验做法得到有效固化,通过地方立法用于指导实践,实现了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促进改革的目标。

五是进一步强化涉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本条例》所列禁止行为,上位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具体的行为,逐一设置了法律责任。如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可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如对单位或者个人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万元、对单位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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